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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温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之提档升级篇

2024/2/11 9:24:09发布15次查看
温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之提档升级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6.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9.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11.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商务秘书公司代理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5]79号)
12.对达到农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给予10万元创新券支持。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132号)
13.将星创天地视同众创空间,享受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 )
14.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15.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于评定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16.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17.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复函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授权市科技局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18.国内上市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总额10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股改后补助15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35万元、上市后补助5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19.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委办发[2017]11 号)
20.业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21.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22、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23.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24.“三大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25.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备注:具体使用时敬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或咨询有关职能部门
信息来源:温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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