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单位差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定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3、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差遣劳动者。
4、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支交给被差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动者收取费用。